本校語文教育學系新聘專任教師1名
一、徵聘職稱:助理教授以上職級。
二、徵聘名額:1名。
三、資格條件:
(一)具有國內外語言學、語文教育、中國文學、教育學等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(取得國外學歷須為教育部所認可且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有案)。
(二)近七年內(曾)擔任國科會專題研究或教育部教學實踐計畫主持人至少一件,或發表在國內外具審查制度期刊論文至少一篇。以第一作者或前三作者中之通訊作者身分發表之論文,收錄於SSCI、A&HCI、SCI、SCIE、EI(Ei Compendex)、Scopus、ESCI、TSSCI、THCI第一或二級等期刊,請註明之。
(三)若未符合上開(二)之規定者,必要時,經教師評審委員討論後,將以校務基金教學人員聘用,併此敘明。
(四)具備語言學、語言分析、漢語語言學、語言與文化、語言學與語文教學、漢語語法學、第二語言習得、華語教學等研究專長。
(五)可教授本系學、碩、博士班課程者(授課科目請參考本系課程架構)。
(六)具有教學、服務熱忱、團隊合作精神之特質。
(七)具有以下條件者,優予考慮:
1、至少有一個學歷階段為語文教育或中國文學之學位者。
2、具有小學教學經驗3年以上且具備領域教學或研究專長者。
3、國外經驗(含教與學),且能全英語授課者。
4、助理教授證(含)以上資格及大專院校教學資歷。
5、曾執行國科會、教育部、其他政府機構或基金會等之學術研究計畫。
四、主要工作項目:
(一)開授本系大學部及碩博班語言學、語言分析、漢語語言學、語言與文化、語言學與語文教學、漢語語法學、第二語言習得等研究等課程。
(二)協助執行本系承辦之產官學計畫及活動。
(三)輔導學生、指導大學部學生專題研究、碩博士生學位論文、教育實習等。
(四)發展各級語文教材教法。
(五)協助系所相關業務。
(六)其他悉依校方規定(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,新聘教師應兼任系所或校內其他單位行政工作三年)。
五、聯絡方式:檢具以下相關資料於公告截止115年3月24日前,送繳語文教育學系辦公室。
(一)自傳及履歷表(須加註應徵專長並明列其順序;如曾任教於大專校院者,請列舉相關課程)。
(二)學士、碩士及博士畢業證書影本(國外學歷須經駐外單位驗證,且檢附修業期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)。
(三)學士、碩士、博士歷年成績單。
(四)教育部頒助理教授(含)以上證書(無則免附)。
(五)歷年著作目錄:最高學歷論文、期刊論文(收錄於SSCI、A&HCI、SCI、SCIE、EI/Ei Compendex、Scopus、ESCI、TSSCI、THCI第一或二級等期刊,請註明之)、專書及專書論文、研討會論文等。
(六)已教授過大學部、研究所之授課大綱各乙份。
(七)請填列可教授本系大學部、碩士班、博士班之課程科目及提供授課大綱。
(八)前述(一)至(七)之資料,請整併成一個完整的PDF電子檔(請勿加密)於公告截止115年3月24日前傳送至ala@gm.ntcu.edu.tw ,傳送電子檔案後請留意電子郵件回覆,電話確認聯絡人:04-22183432朱小姐。
(九)所有應徵文件請依序排列,於公告截止115年3月24日前送達語文教育學系辦公室或郵寄(郵戳為憑)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語文教育學系,信封上請註明「應徵專任教師」。另請應徵教師於截止日前點選連結(https://forms.gle/NwHNk2ce19hEJZbEA )填寫應徵教師基本資料。
(十)應檢具資料不全者,視為資格不符,不再另行通知補件。
六、備註:
(一)本次徵聘教師起聘日預計為民國115年8月1日。
(二)進入複試人數未達決審人數2倍(含)以上者,將再次延長公告。
(三)未具部頒助理教授(含)以上證書或未盡符合專任教師資格條件者,必要時,得以本校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身份聘任,併此敘明。
(四)本系網址:https://lle.ntcu.edu.tw/

